[勞資] 公司臨時要求我提前於過年前離職

作者: lksanhe (該)   2015-02-13 23:54:08
事實經過:
大家好!本人原於12月初的時候,向部門主管提出離職,後來雙方同意到一月底離職;
但到12月底的時候,我向主管提出是否能延長至2月底再離職,後來主管也同意了。
一直到昨天晚上11點多,我突然收到代理主管(原主管請產假去了)的mail說,
原因主管同意我離職的時間是1/31,很謝謝我協助至今,但請我於2/17離職。
後經我詢問主管,主管回覆他很抱歉! 原本她上呈到一月底的時間,財務長是同意的,
但是2月底的時間,他不知道財務長並沒有同意,他也是昨天才臨時收到通知,
所以財務長要我在年前就離職,今日他也有幫我像財務長求情,但他態度強硬無轉圜餘地,
且公司認為我並沒有提出書面離職申請,所以無法證明他們有同意我到二月底
我提離職到一月底是口頭主管說的,後來到二月底再離職的時間,是Line和主管請求
主管也有於Line當中同意
問題:
原先一月底離職這個時間OK沒問題的,後來到二月的時間我的主管也是同意沒問題,
但一直到昨天深夜2/12(四),我才臨時收到通知,要我2/17(二),也就是過年前就離職
我覺得公司這麼臨時要我提早離職的原因,無非就是想省年終獎金+二月足薪給我,
這樣的做法實在太不厚道,但2/17離職這個時間我並未接受同意,
且我認為財務長不知道我有延後到二月底離職的時間的說法也很存疑,
因為我到二月至今仍一直有收到公務信也有收到董事長、總經理、財務長的mail,
我覺得他的這種說法只是種藉口,想請問大家
1. 我的主管同意,但後來高階主管並未同意我延後離職,但我都並未知情,
二月底的時間原本是雙方協調同意,但目前2/17離職,並未和我協商且詢問我是否同意
現在公司卻臨時單方面要求我提前離職,這樣的程序是合法的嗎?
2. 如果我要申訴的話,是否可申訴和他們追討我到2月底的薪水
3. 年終獎金是否是他們可決定是否給予,如果我的勞動契約上並未寫到年終獎金的規定
4. 不好意思! 問個菜鳥問題,如果要向高雄勞工局申訴的話,請問流程是甚麼呢?
有線上投訴管道嗎?或者是必須本人到勞工局解釋,或者是書面文件寄送即可
先感謝各位幫 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作者: raybaby01 (raybaby)   2015-02-14 00:28:00
就算做到年底公司也可以不發年終吧 ?因為是獎金 …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5-02-14 00:35:00
年終是僱主可以決定的,從0到無限大
作者: KKyosuke (春日恭介)   2015-02-14 00:36:00
年終雇主有權利不發
作者: iscu (qweasdzxc)   2015-02-14 00:44:00
要看你們年終是哪一種... 有一些固定的可以依照比例算的
作者: sindyevil (暫離)   2015-02-14 06:41:00
請公司履約,不然就是請公司給資遣費+預告期+開立非自願證明書。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5-02-14 07:36:00
年終除非明文寫在勞動契約,視為薪資的一部分的話否則勞工應無年終獎金的請求權,只有眼紅權看起來,一月底有書面,有呈給公司高層,二月底的承諾卻無直屬主管即使口頭答應,但他可以代表雇主行使協商權嗎?
作者: sindyevil (暫離)   2015-02-14 08:22:00
他二月份還有工作呢,公司如何解釋?
作者: niceshotse (頭文字K)   2015-02-14 12:20:00
跟公司要資遣費+預告工資+非自願離職書...勞方雖於1/31前提出辭呈,但後來雙方合意繼續勞雇關係且未約定期限,這應該屬不定期契約吧?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5-02-14 12:42:00
不一定,因為這個案子應該第一次提離職是 1/31,上面准了但之後又只是口頭提2月底,主管同意,但既未往上面陳報獲准,底下的出納會計也沒有看到當事人離職申請單,且1月份本來就是做足月,所以還未到2月作薪水的時間,這案子可能有點爭議,主管未經上層許可續用原應辦理離職的同仁,這會有問題看起來應該是2月要做年終獎金時才發現有個怎應該辦理離職的人,為何還在上班吧....
作者: sindyevil (暫離)   2015-02-14 20:16:00
所以公司也變相默認該主管的說法阿 不然人事早就出現且 公司對主管管理不佳怎可以侵害勞工權益的藉口?
作者: depravity (沉淪)   2015-02-14 22:57:00
公司表示 0131離職生效0201另聘年終一樣不發
作者: sindyevil (暫離)   2015-02-15 00:03:00
年終要看管理辦法啦 除了有契約保障外本來就不一定會有至於資遣費那些是種手段 看公司要認了下旬天數還是要另以資遣處理...哪個划算而已.先不管資方想啥 現在狀況是以你最後合意的離職日為準
作者: depravity (沉淪)   2015-02-16 01:19:00
妳主動跟公司說 年終獎金不用算妳的 搞不好問題就沒了
作者: purplebfly (紫翔)   2015-02-16 07:51:00
以公司的角度想,我也會要你1月底就走,2月在過年要留一個要走的員工有何用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5-02-16 10:57:00
個人認為,說一月要走也是你,說一月不走也是你現在公司只是請你履行一月離職這塊,也沒少給你2月臨時工資,個人不認為這件到勞工局會有對勞工有利的見解.
作者: v3su   2015-02-18 21:56:00
同意樓上見解,走勞資糾紛不見得有利。而照您這樣敘述,要成立非自願性離職有難度。主因在於您原先說好的離職日,有因個人因素反悔延長,雖然有經過主管同意,但是依照公司政策,白話點就是樓上版友所說。而非自願性離職…不在提出辭職後反悔、公司不予續用範圍裡………這您可以問勞工局服務處就可以知道答案了。
作者: sindyevil (暫離)   2015-02-18 22:01:00
但是不可忽略是該公司人事管理失職吧?不是該員讓該勞動關係處於飄渺部定的狀況,到後來是該公司主管在可能未經授權下延續該勞動關係而又該人事或財務部門因計算獎金而發現該員存在,不管該員是否已有新工作,但是到二月底前的工作和對應的薪資都是可以被期待的,如果用契約中斷後再續用,那又將勞基法第十條放在哪裡?是否日後雇主都可用這招反覆讓勞工處於不穩定的勞動關係上?公司口頭也是種契約,公司要去追究的是自己的管理體系失靈而非倉促終止該契約,二月份提前終止非勞工所願意,這難道就不算非自願而被認定是自願嗎?公司處理的方式應該是以善意方式主動出面解釋這塊並給予適度補償或者給予前該建議的賠償方案,維持勞資關係的和諧而非誰想怎樣就怎樣,也許時間上心力上對勞方確實不利但有些事物是要追求公平公正公開,如此而已.
作者: v3su   2015-02-18 23:11:00
但同樣的,一間公司的體系制度在於僱傭契約是雙方的,如果今天一間公司,三不五時有員工提出離職又反悔,而得再續聘用,那這期間若刊登求才、甚至找到人,該怎麼辦呢?!所謂的勞基法…不是只保護勞工,同樣的也保護資方。如果原PO是在當初提離職時,主管或公司“不同意”,事後才又突然請求走人,這就非自願離職無誤。而公司政策如何,不是我們詳知的,有些大公司體系,人資是獨立的,一旦送出到人資被核準生效,事後就算部門課長出門,也還是不行,所以可以請原PO直接去電勞工局洽詢:)。
作者: sindyevil (暫離)   2015-02-19 00:28:00
本案不是勞方反悔吧 是主管業務需求而留下又或者說他提出但是主管同意 不管如何任一方可以提 視他方意思而改變 本案不就是如此嗎? 勞基法未規定到的部份還是要回歸民法僱傭契約內 所才一直講說雇主自己要慎思小心操作細節 畢竟公司規模遠大於勞工個人 這是該公司自己管理不當造成的 如果該主管在勞工提出時有把球丟出給人資 或者表示他無權決定此案 那就不會有後續這類狀況發生. 如此而已.
作者: v3su   2015-02-19 00:34:00
其實我是在猜啦,是我個人在猜,真的有可能是高層不同意,畢竟2月扣除國定假日只需上幾天班,但是卻要給一位曾提出辭職的員工整月薪資。原PO所述的是勞方後來主動跟主管提出想留到二月底(您沒仔細看 Q Q)也因為是原PO提出後,又主動說要到二月底,所以我才會說這不在非自願離職範圍內。畢竟坦白說,二月上班天數才幾天,公司基於“立場”,不同意情有可源,這就是殘酷 Or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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