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車禍發生日期:
104/3/16
二、當下雙方是否有人受傷,有無驗傷:
僅我方受傷 隔天去醫院掛號驗傷
三、當下是否有報警、做筆錄、現場是否被破壞:
有報警、有筆錄、現場被對方破壞
四、雙方是否有保險、有無聯絡保險公司:
(強制責任險不賠駕駛,只賠乘客跟對方駕駛或其他第三人)
不知對方是否有保險,無接到來電,我方僅有強制險對方沒受傷不出險
五、事實經過:
(請說明過程、路權、雙方行駛道路大小、有無路口、號誌、車速、控告情況、有無證
人、車輛撞擊點、是否變換車道、車輛停止的話停車位置為何)
我方於雙線道快車道上(無禁行機車)直線進行,
對方由我方右側巷口往左側進行欲穿越我方行經之道路,
我方閃避不及正向撞上對方腳踏板的位置,
對方在警方到達前擅自移動車輛,
我方機車倒在雙黃線上車頭向左橫擺,
路口無號誌僅有"慢"與巷口"停"。
六、問題:
我們剛申請到了初判表,但是上面寫兩個都有違反交通處罰條例,
我方為未依44條減速慢行,對方未依照45條停止車輛,
口頭詢問了承辦人員表示這肇事比例應該是對方7我方3,
我方僅有保強制險但對方沒有受傷故無法申請理賠,
我方有受傷但是對方保險公司一直沒來連絡,
我方車子也有毀損也修復後拍照完成並取得估價單與收據了,
接下來會去約對方去警局談和解,
我想問的是如果對方不同意和解金額且和解破局,
那麼我們接下來要做的是告對方過失傷害以刑逼民?
才能取得醫療費用與修車費用嗎?
ex:未談先預設破局是因為對方態度讓我如此猜想,
想先知道如何因應才有談判空間,謝謝各位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