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以下簡稱
我朋友 為 乙方
乙方已授權給予我他個人的創作照片參賽,乙方也都清楚明白知道我要使用他的
作品用途為何。只是主辦單位在乙方的個人臉書上發現作品不是我個人拍的,判定為他人
作品。主辦委員說:規定要本人著作,說我知不知道著作權法?我已經違法可以把我法辦
,而且是公訴罪!
請問這件事是正確的嗎?
補充:
我有簽一份著作權授權書,如得獎本人同意將著作權與財產權授予主辦單位。
參賽規定內:
1.作品需為本人著作,且未公開發表。若違反著作權法或經人員舉報發現係抄襲、冒名、
仿冒之情形,將撤銷資格並追回獎金,若有違法依法辦理。
問題:
1、在乙方知情作品用途時,此狀況真的造成公訴罪嗎?
2、如果以上的法律說明不實的話,我是否能對他們提出恐嚇罪?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