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關於淞滬會戰中國府軍事行動是否為偷襲

作者: godivan (久我山家的八重天下無雙!)   2016-04-23 14:14:28
※ 引述《elmotze (On my way)》之銘言:
: ※ 引述《elmotze (On my way)》之銘言:
: 因為1854年時清政府為了清剿小刀會,
: 放棄上海租界的主權以換取外國的協助.
: 1937年的上海租界, 習慣上"被視為"外國領土.
: 淞滬會戰後, 一部分敗逃的國府軍跑進了英美法的租界區.
: 然後中國的武裝部隊在中國的領土上,
: 被中立國的武裝部隊解除武裝後驅逐出境.
: 這敘述看起來很不合邏輯對吧.
http://www6.cityu.edu.hk/construction_archive/major_reference_pdf.aspx?id=345
(前略)
1853 年,上海閩、粵籍商人以“小刀會”名義起事,佔據“南市”老城;隨後,“太
平天國”運動橫掃江南。南中國的動亂,導致了清朝的失控,大量華人難民非法涌
入外僑租賃的“租界”,“夷夏大防”的局面,一下子被衝破,“華洋分居”成了“華洋
雜居”。此後,由英、美僑民開闢的“公共租界”,法國僑民開闢的“法租界”,住滿了
來自上海和江南的華人。按一位美國僑民的說法,“上海的租界,作為一個白人社區,只
存在了十年多一點。”
外僑“治外法權”問題
擱置租界的人口主體是華人不論,即使從法律地位上來說,上海的“公共租界”
(International Settlement)和“法租界”(French Concession),也不是香港那樣
的“殖民地”(colony)。Settlement、Concession 和Colony,在法律上有明晰的區分。
Settlement,學界一直翻譯為“居留地”,有“居民區”的意思;Concession,有權利
“讓渡”的意思,但讓渡者並不因此喪失主權,仍保持法律主體的地位。只有Colony,才
是主權割讓,與母國脫離。在此意義上,香港有英國總督來治理,是殖民地;上海的租
界,實行自治管理,不是殖民地。
歷史上,上海常常是被當作一個“殖民地”來描述的,這裡有語詞混淆的原因,很多人
直接把settlement 譯成“殖民地”。但是,更重要的原因,在於“租界”政治中,確實
有一種被批評為“喪權辱國”的“治外法權”(Extraterritoriality)。外國人利用從
清政府手中獲得的“治外法權”,實行壟斷管理,比如,早期“公共租界”政府“工部
局”的董事中,沒有華人代表,儘管華人的人口、財產、營業和納稅額佔據了大多數。
還比如,在清政府不能提供界內安全,不能實施現代法制管理的情況下,租界發展了一
整套公安、法律、稅收、市政、教育、醫療、社團管理制度,和中國內地傳統制度迥異,
被批評為“國中之國”(□tat de l'□tat)。在這個時候,中外人士多有指責上海
“租界”,是外僑掌控的“殖民地”,似乎上海的主人,就是這些西方裔工部局寡頭們。
事實上,“國中之國”只是一個傳說,它從未得到中外政府的認可。“治外法權”的法律
基礎,來自《上海租地章程》(1845)第十二條:“洋涇 北首界址內租地租屋洋商應會
商修建木石橋梁,保持道路清潔,樹立路燈,設立滅火機,植樹護路,挖溝排水,雇傭更
夫。領事官經各租主請求,召集會議,公同商議,攤派以上各項所需費用。”外僑的特權
,從市政自治權利發展而來,逐漸發展為“道路與碼頭委員會”、“工部局”、“公董局
”等自治機構。但是,《租地章程》相當於“地方自治法”,絕不是國家政權性質的
“憲法”。對於租界政權的“僭越”行為,中國政府從不認可,英、美、法國的公使、
領事也從不支援。試舉一例:1862 年,上海道臺為籌措軍費,抵禦太平軍來犯,欲在租
界華人中徵稅。英國領事麥華佗傾向於抗稅,但英國公使布魯斯則認為租界是中國領土,
清政府有徵稅權。次年4 月,爭議由英國首相羅素伯爵裁決,謂:“英租界之為中國領土
,毫無疑義,決不能因華人居住英國租界,即準其豁免納稅之義務。”(見顧維鈞:
《外人在華之地位》,外交部圖書發行處,1925 年,第191 頁。)在一百年的歷史上,
“租界”交涉有關主權的時候,英、美、法國的領事、公使,基本上都對“工部局”、
“公董局”做了限制,以維持歷次條約中議定的租界地位
“治外法權”的讓渡,在清政府方面是出於無知和無奈。開埠時,清政府以為“華
洋分居”,把洋人隔開,更便於管理,事實上還含有“種族隔離”、“文化歧視”的態
度。當時,清朝也只能沿用“澳門模式”,將“租界”的市政治理權交給外僑,否則既
不合理,也不可行。問題在於1853 年的“小刀會”事變後,華人涌進“租界”,成為
人口主體。租界的“自治”體制將華人排除在外,長此以往,就會忽視華人權益,
在中外民眾之間產生不平等。勤勞勇敢,智慧富裕,神通廣大的上海華人,並不
是外僑的奴僕,他們是租界的主要納稅人。按照西方法制“不出代表不納稅”
(No representative,no tax)的原則,納稅華人,有權參政。把廣大華人長期排
除在“自治”體制之外,按照租界法制的遊戲規則,是不合理的。為此,租界華人
堅持“上海是上海人的上海”,展開中外競爭,逼迫租界當局承認華人的利益。
整個“租界”時期,清朝和民國政府並未放棄和丟失租界的主權。以租界法庭“會
審公廨”(Mixed Court)為例,按建制,中國方面派出的“華讞員”是主審官,“洋
讞員”只是陪審官。“公廨”在很多華人案例中採納了部分歐美國家的法律精神和條
款,摒棄《大清律例》,接受現代法制,獲得了上海華人的認可。“公廨”除節假
日外,全年360 天開庭,每天都要審判20 個案例,絕大部分的判決具有社會共
識。有些著名案例,如“《蘇報》案”,證明租界當局在承認清朝主權的情況下,
還竭力維護現代法制的尊嚴,因而受到上海華人的認可。
隨著華人自立、自治、自主意識不斷高漲,“工部局”西董們感到威脅,自然會
利用“治外法權”,通過“會審公廨”等機構延長西僑的寡頭統治,這是很自然的利益
行為。西方人當年從清政府手中租到了“租界”,如“大房東”和“二房東”的關係。租
界華人再從洋人手中轉租土地,如“二房東”和“三房東”。但是,現代社會的權利關
係,是以個體自由意志為基礎的,因等級、財產、國籍、教育和依附關係滋生不
平等,都不能長期維持。1870 年代起,“華人參政運動”不斷發展,1925 年的“五
卅運動”成為華洋勢力的大決戰,終於在1940 年代,在各國政府的支援下,中國
廢除了外僑的“治外法權”,收回了“租界”。
作者: msisee (c'est la vie)   2016-04-23 16:15:00
雙方資料精彩 推 口氣不必那麼衝嘛
作者: Uber (Uber)   2016-04-23 16:48:00
傳教士一貫的伎倆 騙騙八卦版還可以 來這真的是討電
作者: blurry (今生今世)   2016-04-23 16:56:00
很多時候,信仰比真相重要
作者: EvoLancer (伊地知幸介)   2016-04-23 17:04:00
日本人在將租界翻譯為居留地 反而比較恰如其分
作者: qlz (())   2016-04-23 17:07:00
總有人想在學術板偷渡自己政治傾向...這裡是史板, 不是宗教板
作者: historyway (歷史是一條孤獨的道路)   2016-04-23 23:54:00
外事警察的成立,背景是因為租界治外法權不及於行政法這樣不也是證明租借是中國領土?
作者: moslaa (萬變蛾)   2016-04-24 00:29:00
改叫 奇襲 是不是最佳折衷方案?
作者: Inkthink (墨想)   2016-04-24 14:44:00
但戰點就是在「偷襲」上啊 沒人否認戰術上的奇襲
作者: EvoLancer (伊地知幸介)   2016-04-24 15:16:00
個人認為蔣氏被列強干擾拖時間 奇襲效果就少了
作者: k960674 (Kaul)   2016-04-24 16:24:00
說是奇襲基本上沒什麼問題啊,但偷襲兩字基本上與道德問題就很難不牽扯上關係。
作者: jkl183 (請支持id183化)   2016-04-25 10:31:00
這是一種你的奇襲跟我的偷襲有九成像 的概念搭配政治意向和包心粉圓 就是完美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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