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申訴] Baseball-st900278-2017/04/12

作者: kyle5241 (kyle)   2017-04-19 09:09:37
※ 引述《JUNstudio (agGREssion)》之銘言:
: → kyle5241 : 證據都提供了,所以現在是什麼狀況? 04/18 17:06
: 根據當事人所提供資料
: ┌─────────────────────────────────────┐
: │ 文章代碼(AID): #1OyRvMDF (CourtBasebal) [ptt.cc] Re: [申訴] Baseball-st9 │
: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CourtBasebal/M.1492237910.A.34F.html │
: └─────────────────────────────────────┘
: 檢視其內容,為原始申訴文的論點加強論述,但其內容仍屬於當事人的解讀,並
: 未從中看見本案相關教練(洪一中)與此案主題(放水)說法的連結。
: 根據當事人提供之新聞連結:
: http://sports.ltn.com.tw/news/breakingnews/1972658
: 洪一中教練僅就投手表現與輸球事實做出小結,並未說出自己故意示弱、保留實
: 力或放水等言論。
所以我一開始就在問這個
我並沒有說洪中有說他放水
所以為什麼我要證明說他有說要放水?
有人放水會自己說出來嗎?
我只是說洪中在調度上有很明顯放水的嫌疑
但是調度放水並不代表選手不想要贏
或是選手不想要盡力打
板主一直強調無罪認定
可是在執行這個板規上卻採用有罪認定的態度
即使我已經明確指出我放水指的是什麼意思
板主卻仍然要我證明我指的是別的意思
這是很奇怪的雙重標準
那根據板規精神
板主是否要先證明我在指洪中叫球員放水?
不然為什麼我要提供這個證明?
: 因此,雖然上述資料確實強化當事人的論述主軸,但仍非屬本案之證據。對於本
: 案來說,在「放水」一詞有其負面價值判斷的狀況之下,針對板規B-18之適用必
: 須有更為清楚完整的「明確事實佐證」,方可支持當事人之主張,而非僅靠當事
: 人的推導就能成立此結論。因此,認定上述相關論述仍不足以作為本案之證據。
: 請提供洪一中教練在這幾場比賽中放水的確切證據。
如果板規B-18並沒有指出放水是什麼意思的話
那版主是否舉證說有板規可以讓版主自己定義板規
填補板規未講的模糊地帶?
到底為什麼舉證放水這個"調度動作"=舉證他"說要放水"?
這兩個是完全不一樣的東西
小偷偷東西會跟別人說:我偷東西了?
假如我舉不出"小偷說:我偷東西了"
就算我發現小偷偷東西了
我仍然不能叫他小偷
我如果叫他小偷,我就要被判無期徒刑
除非我能找出小偷自首的聲明
如果板主仍然要無視板規用這麼可笑的邏輯來判決的話
我希望可以上訴
畢竟我相信根據法治
就算洪中告我上法院
我也不會輸
我也說過說只是想要一個完全依照法治判決
而不是完全照自己解釋亂判的判解
我也希望板主能夠正視法規不完備的事實
而不是亂用不完整的板規再硬加上自己解釋
我想請問ptt是否有最高法院的地方可以讓我上訴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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