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對一貫道板的申訴

作者: wi1032 (天草風(小刀))   2013-05-04 23:58:39
※ 引述《sitos (麥子)》之銘言:
: 因為 GFDS 板友和 tp6g4 板友都提出申訴,且申訴的內容相近,
: 因此我先把目前對兩個申訴案的一些想法整理在這篇文章當中。
: 但這不是對申訴的正式回應也不是結案,之後兩個申訴案也會分開處理和裁決。
: 現在這篇文章只是在過程當中的一些討論,主要的目的是幫助我釐清一些事情,
: 讓我比較了解板主的立場。
: 1. 對於板主透過自由心證主觀認定的部份,例如「言語上挑釁」、「毀道謗佛」、
: 「強烈負面文字」,這些認定標準基本上皆尊重板主的違規認定標準。
: 由於板主本來就是看板違規行為的認定權人,因此是否違規應由板主認定。
: 目前 wi1032 板主也對其認定的標準作出一些解釋,直接讀下來,
: 並沒有很明顯的缺失,只要在板上的判罰標準都一致,目前我沒打算介入。
: 對於這些標準是否適當,板友可以提出建議。若是板主認為建議有理,
: 也可以作出適當的修正。如果多數板友認為標準不當,但板主仍不願修改,
: 則可以透過連署的方式對板主進行罷免。
: 2. tp6g4 板友對於一貫道板板風的建議,基本上屬於板務的討論。
: 因此組務也不會介入處理,這些建議可以在看板上直接向板主建議,
: 也可以透過其它管道和板主溝通與討論。但不屬於組務的管理範圍。
: 3. 對於判罰的部份,我對板主要提出兩點疑問。雖然我目前覺得也沒有違規,
: 但是對於這樣的判罰方式,我認為不是很妥當,因此想要了解板主的想法。
: A. GFDS 板友第一次違規是在 4/22 ,違反板規二、1.c , 7 天水桶。
: 但板主並沒有在第一時間處理。接著 4/25, 4/26 GFDS 板友再次犯規,
: 這次違反二、1.a 二、1.c 二、1.d 三、5 共計 125 天水桶。
: 若是板規與板務處分制訂的目標是引導板風,並協助板友了解討論的規範。
: 應當在第一次符合處分標準的時候,即明確地處分並將該違規行為公告周知。
: 以適當的處分讓板友確實了解該發言已經違反板規。而不是待違規行為益發嚴重,
: 才收網式地累計重罰。畢竟先前一貫道板對於這幾項板規幾無乎沒有判例,
: 板友自然也不易清楚板主對於該條板規的認定判罰標準為何。
: 在這樣的情況下,一次就重罰板有四個月以上的水桶,似乎不甚妥當。
: 希望能夠了解一下板主這種處理方式的用意為何。
: B. 在板規當中,有多條寫到視情況處理。但並沒有提到會採用什麼樣的處理方式。
: 板主自然有決定處分輕重的權力。但這顯然是第一次對這些違規判罰,
: 不曉得為什麼會罰得這麼重。希望板主也能說明一下處分這麼重的理由。
對於這次會罰的重原因如下:
1.PTT上不論任何一個板多少都會有些爭議的文章或是推文出現,就單一的宗教體系板別
來說,一定會有不同的宗教有不同的說法,相對的會有正面及負面的字眼或是一些挑釁引
戰文等存在。
而本板由於就以宗教而言較為特殊,是因為"不論哪一宗教經典或是資料"都可以在板上討
論,所以對於一些文章相對的真實性是真是假是會有爭議的。
因此,對於這個部份,板主群在早期就有提到,有關類似的文章,希望各位板友能先私下
討論或是回覆於板主看是如何處理,而不是直接在公開板上對於爭議文章起爭議,不然當
初在訂板規時,板規一板旨:"此為一貫道專版,歡迎理性討論相關議題,請勿無理筆戰"
及板規所定的內容就是主要希望板友間可以和平理性的討論。
2.由於爭議的文章出現關係,相對的就如同我前一項所說的,一定會有爭議出現。
在一開始,板主群其實有針對部份文章裡執行勸導、公告、警告至鎖文動作處理,主要用
意就是先以柔性的方式進行處理,希望各位板友可以理性討論,這部份板上眾多板友都能
遵守,但是不知為何有少數板友在鎖文之後,至"其他類似文章推文討論或是直接發文討
論"等。
當然板主群知道,板上板友們可以言論上的自由,去討論一些議題,但是在前項所說的,
板友間可以私下先討論或是跟板主說明要如何處理,而不是一昧的直接在"不同議題且相
同類似文章裡推文"或是"發文後在文章裡"批判著負面字言或是挑釁,且還"知法犯法"等
,這樣的做法,板主群這邊針對這部份要加重處理,畢竟在板規的"五.4違反版規累犯者
依情節加重處理",所以才會對於一開始的幾篇爭議文章開始以累計方式執行加重處理,
因此,本次處分就較為這麼重。
3.本次處分會較重因素是希望可以落實板規目的外,也希望板上的板友之間在公開的板上
能夠和平理性的方式討論,當如果遇上爭議或是問題時,可以板友間私下討論或是跟板主
溝通請求協助等,能落實板上的良好風氣。
4.板主群對於本次處分也有重新檢討過,由於是第一次發生事件是照版規來判的,所以板
主群也覺得原判決過重,因此板主群有討論出改輕判決,採取板規五.9為重新判決原則(以
原判決之最重那項板規處分為重新判決後的主要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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