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訴案由:9/18 oca □ [檢舉] toberich 版版主版規執行不公
9/18 oca □ [檢舉] 創業版版主對違反版規文章不做處理
申訴人:oca
被申訴人:AMYHUANG、letts、dinos
申訴訴求:個人認為 toberich 版 #1IBK5QjZ (toberich) 以嚴重傷害本人
但是去信給三位版主檢舉,卻無任何人回應
#1IBmMAo6 (toberich) 違反版規裡廣告文之相關規定
但版主群卻對檢舉視若無賭,亦無任何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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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結果:
板主 AMYHUANG 警告一支,合計警告兩支,因主動提出未回信理由改記口頭警告。
板主 letts 警告一支,合計警告兩支,解任,可事後提出未回信說明決定是否執行。
板主 dinos 警告兩支,合計警告兩支,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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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主文:
一、本案之警告緣由為板主群無視檢舉人 oca 所發出之檢舉通告信,
檢舉人 oca 於 2013/09/09 及 2013/09/10 分別發出檢舉信,
#1IEQSqfQ (L_LifeJob) 轉 [通告] [檢舉] hala932 文章違規
#1IEQmQVL (L_LifeJob) 轉 [通告] [檢舉] vic98 違反版規
其中,#1IEQSqfQ (L_LifeJob) 為檢舉信暨發問信件,
根據組規 #1F-lJSoF (L_LifeJob):
三、申訴流程
(2) 上述之溝通證據由使用者或板主轉錄本板或轉寄給組務做為判決依據,
請直接自信箱轉錄,未依此方法而使用複製貼上者,視為無效。
與板主溝通時請至少給予板主 72 小時以上時間,
板主應保障使用者之發問權,對於使用者之疑問須至少回信一次。
若有完全不理會使用者之情事發生,組務得視情況予以板主懲處。
然板主群未予以回信。
而 #1IEQmQVL (L_LifeJob) 則為單純之檢舉信,
根據板主 dinos 提出之抗議 #1IF73ZcI (L_LifeJob):
1.組務板板規所述為「使用者之疑問」,並無提到不予受理之檢舉,該申訴人
未提出任何疑問,為做任何溝通,至於「並無檢舉、申訴或發問的差別,只
要是來自使用者之信件,都需回信」是小組長今日才提到的,所以小組長打
算隨意解釋組務板板規未提及部分?
以及另一份抗議 #1IF7bFSJ (L_LifeJob):
2.但是所寫出來的組務板板規看不出有包含你當時的心裡的意思。沒有人是組務
和版主肚裡的蛔蟲,這不正是版規為何需要訴諸明確文字的原因嗎?
既然組規使板主產生誤解,純檢舉信件部分不用組規追究。
無論是否受理檢舉,板主群都應告知檢舉者該檢舉案之處理結果,
組務認為這是身為板主的責任。
因此,板主 AMYHUANG、letts、dinos 各記警告一支。
二、板主 AMYHUANG 於 #1IFTQuZo (L_LifeJob) 內提到:
分配工作有點多且雜
而大家都以為其他人回了他的信
就這麼簡單而已
且根據oca版友之前的風格
沒有回信他也會再寫一封來確定是否沒有收到
所以我就就誤以為有人回了
事情其實很簡單
板主 AMYHUANG 主動提出之未回信理由獲組務受理,採留職觀察處分。
三、根據判決主文第二條板主 AMYHUANG 之說法,
對照起板主 dinos 之說詞有極大出入。
板主 dinos 於 #1IEu6dvi、#1IEyLKy0、#1IF6F6EN (L_LifeJob) 三篇內,
說明不受理檢舉之原因為「訴人對於此兩項寄出兩封明知不被受理信件」,
以及「申訴人未曾試圖溝通,不符檢舉程序」。
但按照板主 AMYHUANG 之說法,是「板主應回信,但因誤會而未回信」,
身為同個看板的板主群,想法落差至此實屬罕見,
既然板主 AMYHUANG 身為看板最主要代表人,因此組務最終採用其說法,
亦即板主 dinos 未和其他板主達成共識便做出結論,
以一個三人團隊來說,如此做法實在不佳。
四、根據板主 dinos 於 #1IEu6dvi、#1IEyLKy0 (L_LifeJob) 之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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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Eu6dvi (L_LifeJob)
在「檢舉vic98違反版規發表廣告文」「檢舉hala932人身攻擊」兩項中申訴
人明知所提出資料不完整而不被版主所受理,卻未先與版主進行任何溝通即
先向組務申訴。
此行為已非初犯,為何小組長是要求版主解釋而不是依組務版版規三-(1)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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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EyLKy0 (L_LifeJob)
2.申訴人未依組規先向版主溝通即逕行於組務版申訴兩項,這是小組長你所管轄組
務版事務,建議小組長依組務板板規行事,而非一句無效化帶過。
節錄自組務板板規:
(1) 申訴前請先確實與板主溝通,未附溝通證據者視為程序不符,
申訴者需於 72 小時內附上證據否則不予受理。
若經該板板主證實未與板主溝通過而逕行檢舉之申訴,
除不受理申訴案,並加罰水桶一個月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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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上述兩篇文章,板主 dinos 認定檢舉人 oca 之檢舉「明知不被受理」,
在「檢舉人已明知不會被受理」的情況下拒絕回信予檢舉人告知結果。
卻又於檢舉人 oca 至組務板檢舉「板主不理會申訴」時,
要求組務依照程序不符為由將其水桶。
檢舉人寄信給板主檢舉 >> 板主不受理亦不回信 >> 九天後檢舉人至組務檢舉
>> 板主認為檢舉人未先寄信予板主溝通,要求以程序不符將其水桶
這種漠視使用者權益之作法,顯示板主 dinos 失職。
另,板主 dinos 亦認定檢舉人於 #1I9c-SD1 (L_LifeJob) 一案內,
其所申訴之 a~j 共十項(實為九項)之檢舉內,有兩項(f、g)不合程序,
並認為組務應依組規將檢舉人水桶。
九項檢舉內有兩項尚未與板主溝通,組務採不受理方式,
但板主 dinos 卻堅持應直接撤銷其檢舉,並依組規將其水桶。
三、申訴流程
(1) 申訴前請先確實與板主溝通,未附溝通證據者視為程序不符,
申訴者需於 72 小時內附上證據否則不予受理。
若經該板板主證實未與板主溝通過而逕行檢舉之申訴,
除不受理申訴案,並加罰水桶一個月以上。
組規內明確規定「若經該板板主證實未與板主溝通過」,經舉證後方可採信,
但板主 dinos 僅於該案之說明文 #1IA1Jlvt (L_LifeJob) 提到這麼一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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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A1Jlvt (L_LifeJob)
另於本文中所提 3-f、3-g 兩項,於程序不符,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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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短短一句話,這並不能作為證據。
在要求組務以組規 三-(1) 將檢舉人水桶之前,應當先行負起舉證之責,
且該案已判決完畢,當時板主輸於舉證,後又要求組務將其水桶,
實為不妥。
根據判決主文第三、四條,板主 dinos 警告一支。
以上,警告計算如下:
板主 AMYHUANG 警告一支,合計警告兩支。
因主動提出未回信理由改記口頭警告,下回再出現同樣狀況則直接下警告。
板主 letts 警告一支,合計警告兩支,解任。
因考量到其外務繁忙,可事後提出未回信說明,由組務決定是否維持解任程序。
在板主 letts 提出說明並獲組務認可前,先行解任。
板主 dinos 警告兩支,合計警告兩支,解任。
smart1988 @ Life_Jo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