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 非自願性離職後的資遣費和薪資問題

作者: felixgarnett (開始一個人)   2015-02-03 23:47:58
事實經過:
小弟在一間公司已待了三年半(2011年6月1日~2014年12月31日)
因為公司有些狀況,因此和另一名同部門同事決定離職
有簽署非自願性離職,但仍有一些糾紛
因此想向有經驗的人詢問
內容有點長,但真心希望協助
先簡單敘述公司的狀況
1.當初進公司,並沒有簽署任何合約。但有保勞健保。沒有任何的福利,放假則視紅字。
2.公司上下班為打卡制度,但是因為制度很差,就算不打卡,隨便找藉口也可能瞞過去。
老闆表示不在意這些,所以有些同事天天遲到。
3.薪資有時候是發現金,有時候是匯款。並不一定。發現金也沒有簽收的動作。
4.曾經積欠薪資(其他部門不確定,但是同部門的確定情況跟我一樣)
(1)於2014年6月未發5月薪資,後來在7月有發6月+部分5月的薪資,但5月的薪資僅還部
分,至今仍未完全歸還!
(2)積欠2014年11月和12月的薪資,後來在2015年1月有全部發還。
5.老闆本身有兩間公司A和B(負責人不確定是否相同),20110601進去時,是掛在A公司底
下,勞保是按當時的薪資報,20111001則改成最低的19200報,20120102改掛B公司底下,
依舊報最低19200,20140201才又調整成當時的薪資報。
6.老闆曾為了資金周轉,向公司同仁緊急借錢。
7.老闆並未繳勞保局的保險費及滯納金,從201407~201412。(20150204才得知)
當初因為積欠薪資,也知道公司有些資金周轉的問題。因此曾在2014年3月和12月初提出
離職念頭,老闆都表示希望幫忙撐一下,這段時間若想找工作也可以出去找,不扣薪。但
後來因為真的受不了公司問題很多,於2014年12月31日正式提出辭呈。也順利拿到離職證
明書和非自願性離職證明。緣由是由主管選的"勞基法第十一條 第二款"。
簽署非自願性離職後(即跨完年後的第一個上班日),有向老闆詢問積欠的5月薪水和資遣
費什麼時候可以拿到,老闆說5月薪水他不確定欠多少,要找一下當時資料。資遣費要計
算一下(其實我已經用勞工局的線上資遣費計算出來數字,也有提供給老闆)。
老闆表示這部分的數字資料,需要查證。我能理解,因此乾脆詢問何時可以拿到,老闆回
答房子正在處理了(轉賣現金),到時候債務會清一清,大約過年前會給。於是也就雙方口
頭上答應。
一直到前幾日,由於再沒幾天就要過年,我用LINE開一個聊天室,拉了老闆和主管。
我 :老闆 主管 因為剩半個月就要過年了,想請問我們的資遣費和未滿一個月的薪資,你
們確定好了嗎?另外何時可以領到?
主管 :老闆表示房子正在處理,等處理完就會把債務清一清。(此時我有點不高興)
我 :我知道老闆的處理方式,所以才詢問你們確定好數字和日期嗎?
我 :這個回答,跟一個月前老闆回答的一模一樣,不是我要的
(過了一天沒有任何回覆,且兩人都顯示已讀.....)
我 :所以沒有要回答或處理?
我 :那我尋求正規處理了
老闆 :那就去吧!
綜合以上
問題:
1.如何可以拿到資遣費和積欠剩餘5月的薪資
2.該向什麼單位,尋求協助
3.如果真的訴訟,是否會花很多錢?
4.上面新增一個狀況,因為老闆沒繳勞保,導致我無法申請失業給付。現在又被退保了,
有什麼方法可以補救或求助的嘛?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作者: niceshotse (頭文字K)   2015-02-03 23:55:00
縣市政府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訴訟部份,你的薪資應該沒超過10萬吧?裁判費一千元請律師代寫訴狀的部份就看你找的律師如何收費
作者: felixgarnett (開始一個人)   2015-02-04 00:07:00
請問申請勞資爭議調解和勞動檢查有很大差別嘛?
作者: depravity (沉淪)   2015-02-04 00:3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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