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簡單來說,我在今年四五月的時候去學校行政機關問過了,
有關於某課程(甲)(乙)可否同時算入畢業學分,
(因課程程度不同所以本校會這樣分)
當時得到的回答是「基本上只要課名不同,便可同時計入畢業學分」,
沒想到昨天8/30去辦離校手續,才知道屬於重複修習的狀況,
但是行政人員找一小時找不到相關的條例,
最後給我看了一張96年以前的選課單,上面有標明甲乙丙不得同時計入畢業學分,
然後承認「以前都有,但是不知道為什麼被拿掉了,的確有行政疏失。」
我在校五年沒看過那種東西,經我自己的查證,
本校學則上面跟這個有關的規定只有,
「第十六條、重複修習已修讀及格或已核准抵免名稱相同之科目,重複修習
之學分不計入應修最低畢業學分數內。但各學系另有規定者,
不在此限。」
不過其他系(法律,產業傳播)系內的修業規定都會標明相關規定,
(例如:甲乙丙只承認一門做為畢業學分。)
但是我們系經查證以及系主任聲明,是完全沒有相關規定,
學校的選課注意事項裡面也沒有提及該狀況,
那第十六條中強調的名稱相同之科目,因為我們在選課的時候,
有一欄叫做課程名稱,兩個課程雖然前面三個字一樣,
但是一個後面是甲(上),一個是乙(上),加上課號也不一樣,
跟第十六條的定義完全不同。
目前查證的結果,包括本校相關的規定,還有系內的規定,
都是有利於我,我有向學校反映此事,目前還在處理,
但是我真的很擔心我今年又不能畢業,
所以想請問版上有相關經驗,或是修習過法律的大大水水們,
能夠給我一些建議。
問題:
1.我該如何確保我蒐集到的證據不會消失,很多是網頁的東西,他們可能只要改一下,
但是因為網站的東西大部分都是文字,文件也多半可以修改,
截圖感覺也還是可以去更動,我下載下來不知道有沒有證據力,
該如何確保這些網路證據的證據力。
2.如果校方最後還是不同意我畢業的話,下一步該怎麼做,
是朝向行政疏失這方面去發揮還是該怎麼做?
先感謝各位幫 本魯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