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向社區管委會申請閱覽會議紀錄遭拒
社區管委會以我沒有居住事實或戶籍設在社區內為理由否認我是住戶
父母已居住在該社區近30年至今
本人以前戶籍地在該社區內和父母同住
後來本人居住地和戶籍遷移但是隨時都有自己的鑰匙可以自由進出自由使用專有部分
每幾天就會進屋使用房子和公共區域 只有使用沒有居住過夜
使用事實持續近30年至今未間斷
問題:
本人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一章
第三條
八、住戶:指公寓大廈之區分所有權人、承租人或其他經區分所有權人同意而為專有部分
之使用者或業經取得停車空間建築物所有權者。
查詢後認為我符合"或其他經區分所有權人同意而為專有部分之使用者"的住戶定義
到底是我認知錯誤還是管委會認知錯誤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