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suyuan (碩源)》之銘言:
: ※ 引述《tony121010 (我是來亂的)》之銘言:
: : 檢方調查後發現,月台新建工程地點在42K+897至43K+136處,台鐵有依照規定,在距
離
: : 程北端677公尺的42K+220處,以及距離工程南端584公尺的43K+720處,設立臨時鳴放
汽
: : 標誌。而依照規定,列車在通過指定鳴放汽笛處所時,須鳴放長緩汽笛一聲,每聲鳴
放
: : 3秒;若碰上緊急事故或警告危險時,必須鳴放短急汽笛數聲。
: : 但案發當時,現場施工人員與領班共4人均證稱,沒有聽到自強號鳴放汽笛的聲音。
而?
: : 鐵查事故同型車輛的規範,在汽笛前方40公尺處,高音調汽笛應有110分貝、低音調
應?
: : 90分貝,因此在事故發生點,如果有鳴放汽笛的話,周圍的人應該都可以聽見。
: : 加上張姓司機員對於案發時有無鳴放汽笛等問題,測謊呈不實反應,檢方認為,列車
當
: : 若依規定有鳴放汽笛,趙男應可發覺有列車接近而逃跑,但張姓司機員沒鳴放汽笛而
撞
: : 趙男,有所過失,今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嫌起訴他。(游仁汶/新北報導)
: :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local/20160426/847309
: 如果真的嚴格規定,鳴放汽笛標誌必須鳴放汽笛
: 那合理的作法,應該是放置鳴放汽笛標誌的地點,放置一個汽笛發聲裝置
: 一旦偵測到車輛通過,就自動鳴放汽笛,根本不需要人為介入
: 都什麼時代了,台灣還號稱要做高科技,為什麼鳴放汽笛這種事情還沒有辦法自動化呢
?
: 還要依賴司機先生去看鳴放汽笛標誌,在手動鳴放汽笛?
: 現在把罪推給司機,實在是很惡劣
鍵盤台鐵員工又來了
依照本酸酸想法
這時有行車紀錄器就沒有爭議了
把規章拿出來一條一跳看
有違反司機就~~科科了
沒有違反~他媽的撞死ㄧ排也沒差
根據本酸酸有限當車長的時間跟司機聊天
其實並不是每一個司機都反對裝行車紀錄器
更有甚者是覺得....規章有現行制度無法遵守的問題
所以本酸酸覺的應該改規章
而非拒裝行車紀錄器
如果..規章修改完善
那行車紀錄器就是司機的護身符了!!
如果沒照著做..負相關法律責任不也應該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