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由不生育是否道德看同性婚姻

作者: evilcherry (邪離子)   2013-12-10 01:56:04
※ 引述《donggan (donggan)》之銘言:
: 3. 根據我們對世界的認識,綜合出的準則。
簡單而言,實證主義。
實證主義的最大問題是,我們從來沒有一套絕對標準去量度何為道德,
因為每一個人對世界的解讀,都離不開其文化社會背景和個人信念。
比如東方人和西方人,原住民和客家人和外省人,基督徒和飛天意大利粉教徒,
每一個人都有一套「至善」,而這套至善非單不是人人相同,甚至是互相衝突。
當然,用這種方法律己本身並沒有大問題;問題是十字軍東征也只是一堆人頂替贖罪券
的利己行為,而這種利己行為顯然是嚴重干犯了別人的利己行為,於是無法解決衝突。
: 當然這樣的界定方式是不完美的,
: 這確實是我的論述沒有注意到的地方,謝謝大家幫我點出這個問題。
: 我同意CH大所說,我們現在能夠譴責的只是那些 "對群體的他人構成侵害的"(行為)。
: 然而我認為這樣的標準並不是道德的全部。
: 因為我認為道德應該還包含指導我們哪些事情應該做。
傷害原則的強大,正是因為它和康德那些我們要這要那不同,
它的能力,就僅為設立一些基本原則,只要不干犯的話,那你做甚麼,我們無權干涉。
沒錯,它相當消極,但也是因為它消極,所以才保障了每人積極做自己的事的自由,
而且也因為它在無力中保持泛用性,所以這種自由主義,亦成為(尤其它老家英國的)
法律的基本原則。
: 應該做而不做,也是不道德的。
: 所以我不會採取Ch大、U大及S大所提供的 "對群體的他人構成侵害的(行為)"
: 為道德標準。
: (也許如ia大所說,Ch大、U大及S大提供的標準叫法益。)
: 當然,哪些事是應該做的,這樣的道德我們目前好像沒辦法掌握。
所以問題已經解答了:
在一個自由開放的社會中,社會對人,以傷害原則為基準:
人對他人,則在不違反傷害原則下,可以各自的信念為基準。
我們絕對可以批評別人的行為不應當,但除了損害了公眾利益,我們絕不能要他做甚麼。
: 所以我承認我的論證過於草率了。
: 再次謝謝大家的指點。
另外,這也足夠回應某些跳針共善的潛水員。
作者: skywatcher (skywatcher)   2012-01-05 10:20:00
從原核生物到智人的演化過程中,道德行為絕對不是在某個時間點就憑空出現的,不會在上一秒還是RNA,下一秒就變成霸王龍。
作者: uka123ily (NUNCA MAS)   2013-02-10 02:00:00
彌爾架構可以證成多元價值論強調的共存與寬容。
作者: iamalam2005 (山風)   2013-02-10 03:29:00
這篇講得很清楚阿
作者: NaoGaTsu (那歐卡茲)   2013-02-22 02:18:00
精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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