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JosephChen (╭(〞▽〝)╭(〞▽〝)╯)》之銘言:
: 各位歷史板夥伴,
: 1. 關於板主選舉,距離7/7報名截止日還有3天。觀察板上推文,有許多板友對於
: 歷史板管理經營有相當多的看法,因此鼓勵各位板友把您的寶貴意見,
: 轉化為實質的參選行動。
: 2. 如果在期限內無人參選,組務會評估合適人選,並個別私信徵詢意願與管理方向,
: 依照國家研究院管理總則#1NDUgOCQ (HisService) 六、新增板主 -> 2 -> a
: 在組務版聯署後產生版主 (贊成>反對)。
: 如果您有意願為歷史板服務,也可把您的看板管理方向私信給我,我會一併考慮。
: Joseph
目前尚未看到有人表態有意願參選+兩任板主都因爭議被拔+他板心得。
建議採用多名板主期限合議制。
至少三名以上板主,其中一人負責電腦操作判決處理即可。
說明如下:
或許很多人並非沒意願協助,但每個人的瑣碎零星時間不同,甚至可能無法使用電腦。
因而未有參選與管板的意願。
又鑒於上任板主當初衷旨是管板,但無論真實理由為何,落漆意外被拔。
外加上某個好戰份子,喜歡引戰+球員兼裁判,引發更多爭議與不滿,反造成亂源。
並對他板採用合議制的缺失心得。
列舉建議後會舉例說明。
1,板主三名以上,其中一人以上負責電腦處理即可,其他板主主要採合議投票功能。
2,置底檢舉的部分,任一板主發現有檢舉文,即可公告合議發文投票表決(投票開始)。
3,除非被檢舉文過長,而且檢舉人並未指出有爭議部分,則板主可推文要求補強指證。
4,不論哪個板主發現置底檢舉,以公告合議發文投票表決日期為投票開始日。
5,投票表決採絕對多票數(投票期限前)>相對多票數(投票截止日)。
6,如果投票期限前已經有絕對多票數同意或不同意,即可立刻生效。
7,如果投票截止日仍未有相對多數同意或不同意,發起人或執行人可再一票表決。
8,如被告或任一板主對再一票表決之公告有意見,可提出一次再議。
9,立刻生效的起始日,依照執行公告之板主發文與執行為準。
10,再議時,只採用絕對多數決,如果有板主未投票,先私訊徵詢,可擇期補強動作。
11,如無故未投票、且不理會私訊,事後更未有合理的解釋,可合議罷免拔除該板主。
12,合議制板主要維持奇數,因罷免或板主離職空窗期,由職務代理人代理一票。
13,職務代理人有三,板主群投票表決、或小組長暫代、或執行公告之板主暫代。
14,如果實行可行,可仿效他板,採季節性更換陪審板主群。(輪休)
15,合議發文投票表決,建議期限為一週至10日,除板主群不得推文,除原被告不得回文。
16,合議發文投票表決,板主群只須發表認定為有效或無效之理由、投票。
17,原告或被告如果對合議發文投票表決之內容有爭議,可回文簡述說明,不影響投票進行。
18,如果原被告回文內容與合議發文投票表決結果不衝突,原案成立。
19,如果原被告回文內容與合議發文投票表決結果衝突,任一板主即可啟動再議表決。
20,再議表決只可一次,原被告若仍有意見或不同意,私信板主後到組務申訴。
原則上,即使是與我不合的幼稚竹,都可加入版主群合議投票團,一人一票。
但因剛不適任被拔、而且並未有深刻反省之表態,若他有意願仍須新板主團投票表決。
也就是如果他願意當,而新板主團多數通過,他仍可回鍋當板主團成員之一。
而且我推薦ksacet、eunacat兩人為新板主團成員之一,他們未表態參選,但有心。
他們未必適任單一板主職務,但如果是合議表決陪審團板主,他們足可代表一票。
甚至連godivan也加入,看能不能減少自己的犯罪衝動XD
舉例說明。
板主群ABCDE五人。
今天A看到ksacet置底檢舉我某篇發文違法版規、引戰。
A發文公告合議表決:
[公決]7/5檢舉Justsad案件編號:0978違法版規第三條第二項。
板主群推文=贊成,或推文寫贊成。
板主群噓文=反對,或推文寫反對。
板主A推文:達標+1
板主B推文:已達版規規定事項+1
板主C推文:+1
此時縱使板主DE尚未投票,合議表決案已經絕對多數通過完成。
板主ABCDE任一人就可推文:表決通過、達標,公告後實施。
該推文實施的板主即可公告發文裁決。
又如果A板主公告合議表決後,BCDE板主直至投票截止日均未推文投票表態。
A板主可站內信板主催票,或截止日後推文:表決通過、達標、投票截止。
因為截止日期內,相對多數,除非BCDE板主提再議。(因為1:4,再議可能翻盤)
但如果A板主公告合議表決後截止日期內投票五五波時。
要嘛:
私訊請未投票板主表態,可能是E無法上BBS,但C賴E徵詢過。
C可推文:已私訊E徵詢,E認為達標+1(或不達標+1)。
但E事後仍必須補推文認證上述動作屬實:因故未能及時投票,C大有徵詢代投。
要嘛:
發起投票的A或執行公告的C,於截止日期後代投一票,決議。
這部分開放大家討論……是代執行?或代投完再由其他有投票板主覆議認可?
要嘛:
ABCD忍無可忍提出罷免E之合議表決公告,同時請小組長代理投票。
這個選項應該要假以時日之後才可能發生。
因為屬合議表決,縱使任一板主被檢舉或可能球員兼裁判,影響大幅降低許多。
但如果被檢舉,建議是利益衝突迴避,無法參與投票表決自己的案子。
而此特殊情況,建議是要小組長代理投票,方可知悉哪個板主常有爭議。
換句話說。
如果哪個板主常被檢舉,要小組長常代理投票,不必等他違法亂紀,可提早拔除。
正常人,不會喜歡把事情鬧大到讓自己的上司常常出來收拾爛攤子。
以上建議,若有不周還可再議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