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GSXSP (Gloria)
2016-11-08 07:43:27之前我在推文裡說同婚是爭「額外的權益」, 後來討論才得知原來不適用台灣. 特此澄清
一下.
原來台灣的法律並沒有明確定義婚姻. 而是有解讀空間. 然後是在法務部解讀下認定推知
一男一女
https://goo.gl/VrXQGT
這樣問題就變成倒底要不要定義婚姻. 我覺得有點模糊.
我查了一些, 以目前修正案的訴求, 基本上是假設婚姻有個另外的定義, 來改寫一些句子
, 把文意上可推知一男一女的部分都特別澄清或改寫.
以此修正訴求來看, 訴求方也認爲現行民法文意為一男一女下寫的.
也就是主要是在改寫婚姻在法律上「隱含的定義」, 使得人們無法從民法上推知一男一女
.
隱含的定義, 「偏向」一男一女是否會讓同志不舒服?
如果以權益來看, 若改變的是法務部的解讀: 例如解讀夫妻為婚姻雙方, 這樣是否同婚訴
求會得到滿足?
還是說訴求必要包含把婚姻「隱含的定義」改變成不偏向一男一女?
如果有人claim把婚姻「隱含的定義」改成不偏向一男一女, 會讓他們「不舒服」, 那是
否主要是社會價值觀的爭論?
簡單來說, 若是單純權益平等問題, 改變法務部解讀好像夠.
如果說要以「平等」來訴求改變隱含的定義, 這樣看起來算強迫他人在法律上接受這個隱
含的定義. 也就是變成雙方都在以自己會不舒服為由, 在爭「隱含的定義」.
如果要用名詞來argue這造成歧視, 那就是社會價值觀的問題. 個人可以自行對婚姻定義,
不需要強迫他人接受哪個定義. 反正法律並沒有明確定義.
至於法律上「隱含的定義」要用哪個, 不牽涉歧視, 只是爭誰的「不舒服」比較重要.
不曉得這樣看臺灣法律爭論是否合理?
edit: http://www.npf.org.tw/printfriendly/15288
以這篇觀點不需要修法, 戶政機關肯接受登記同婚就可以法律上結婚;不違法不違憲.
不知道後來還有沒有同志去試然後被拒絕的話打官司.
感覺一開始同運是這樣做的.
作者:
GSXSP (Gloria)
2016-11-08 08:07:00嗯, 其實就算是改法務部解讀, 也有同志權益vs社會影響的問題, 不過那得做研究. 這篇主要想問支持同婚方: 以行政命令方式解除婚姻一男一女限制, 官方解讀民法為認可同婚, 解決權益和歧視問題, 但字句不改, 這樣支持方是否會滿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