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準不一的是pierse版主你,
我在前文對你的「粗鄙字眼」的理由做出的反駁,
你到現在還完全沒有做出任何解釋。
為了避免你沒看見,我再把那一段特別貼出來提醒你一次。
本人認為此種判定極為不妥:
第一。
版規並無規定違規文必須有「用字不雅」「粗鄙字眼」等,才能達到板規3的要求
。版規中所謂的明批暗諷、酸人就已經表明很多情況下,不當言論本就是不露於表面
的,雖然字不帶髒,或無粗鄙字眼,但仍能達到明批暗諷、酸人的效果。否則何來「暗
諷」之說?
第二。
版主本人於過去的判決中,明顯也不是這樣的論調。
於pierse版主過去公告判決中(#1Ffk-vax),版主曾言:
「不要以為不講髒話就能遊走在挑釁邊緣
看清楚我的版規」
很明顯當時pierse版主認為即使不講髒話,也是可能觸犯版規的,可能構成
挑釁的,而不是不講髒話就能在挑釁邊緣安全遊走。如此說來,何來版主此次
必須有「用字不雅」「粗鄙字眼」等,才能達到板規3的要求之說法?
以上兩點你怎麼完全不解釋了,不是說得很大聲你的「公正標準」就是「粗鄙字眼」?
但這跟你過去的判決基調完全相反,完全是自打嘴巴的說法!既然你曾經在過去判決中,
說出「不要以為不講髒話就能遊走在挑釁邊緣 看清楚我的版規」這種標準,為什麼
這次標準完全不一樣了? 為了你能自圓其說而說,為了辯而辯? 一下說不用粗鄙字眼也會
觸犯版規,一下又說不用粗鄙字眼就不觸犯版規,你這什麼標準?
我看視而不見的是你吧,我舉出的種種判例都說明你的標準前後不一,這是事實。
還說我
「然申訴者TouchAgain時而說遭受人身攻擊
時而提往例
時而提標準不一
時而提應該水桶 」
沒錯阿,說得很好阿,我就是拿你以往判例證明你標準不一阿,
證明既是人身攻擊就應該水桶阿,你的「時而」想說明什麼?
我的論點就是一整個的邏輯性證明你的標準根本搖擺不定,
都只是為了合理化你自己的隨心所欲判准而作的解釋。
法務認定的"一般正常溝通對話"標準?
你舉的例子根本無法相提並論,
請問「你眼睛、腦有問題」是哪個種類的「生活對話」?
不是隨便拿一個判例來就可以,前提是你的例子要能類比阿,
你提出的判例根本無法與本案相提並論,我也覺得你提出的判例對話很正常阿,
但我根本不認為這能跟本案相提並論。
想要永久水桶我? 請你先把你自打嘴巴的部分解釋清楚吧。
致FECer小組長:
我在此也向小組長提出正式申訴,我認為pierse版主永久水桶完全沒有正當性。
請小組長要求pierse版主撤銷我的永久禁言。
謝謝。